□ 临风
近来, 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因贪污科研经费受审,再次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关注。科研经费问题涉及“制度”、“管理”和“人”这三个要素,既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也要有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更需要经费的使用主体——科研人员的行为规范,这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现实中的种种问题和乱象往往是这三种因素共同“失灵”的结果。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政府对科研活动的支持形成了竞争择优与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格局,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设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绩效支出等一系列新的举措陆续出台,目的就是要使科研经费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国科技创新的实际需求、更加符合科研活动的规律。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攻坚难题的形势下,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必然受到其他相关领域改革进程的影响和约束。例如,以实际贡献为基础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还有待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从正常渠道获得的人员保障经费严重不足,很多单位为稳定科研队伍、吸引优秀人才,纷纷把目光投向科研经费,千方百计从项目经费中“挤”出一部分,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很多科研机构明文规定,科研人员要按照研究员、副研究员不同职称职级,每年向研究所上缴数万元不等的科研经费,用于科研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奖励,这已经成为科技界的“公开秘密”,甚至形成了“潜规则”。而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只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创新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从管理措施层面来看,近年来,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相应的经费管理改革都在稳步推进,如简化、优化预算编制和调整程序,设立预算评估反馈机制,增加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加快科研经费拨款到位,对重大项目开展巡视检查,课题验收实行技术和财务同步“双验收”,初步建立了从立项到结题的全过程科研项目监管体系。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违规、滥用科研经费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某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列支个人消费、冒领劳务费、用假合同转移资金的手段,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法人责任不到位,由于财政科技经费要求专款专用,承担单位不能随意支配,一些单位就疏于管理,监管动力不足。某些课题负责人以课题制为由,对单位的监管进行抵触,由此造成诸多“跑冒滴漏”。另一方面是科研经费“多寡不均”,少数优势单位和“大牌专家”集中了过多的项目和经费,超出了实际需求,导致花钱大手大脚。更重要的是,现行科研经费管理体系中,不同渠道的经费监管之间缺乏协调,导致一些高校、科研机构在各种经费之间“拆东墙补西墙”、频繁调账,以规避监管违规。由于惩戒手段少,处罚力度小,对普遍存在的违规现象大多是“责令改之”,导致违规成本低,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心存侥幸。
要解决好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建立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科研经费配置的信息共享,做到公开透明,防止重复交叉和资源浪费。要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办法,严格科技财务制度,强化对科技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管。特别是要大幅度增加“违规成本”,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建立违规单位和人员“黑名单”等多种手段进行问责,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解决好“制度”和“管理”这两个“他律”层面问题的同时,还要更加重视科研人员的“自律”问题。俗话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任何制度和管理要充分发挥作用,都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激励和约束的框架之内,留给行为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好地发挥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否使用得当,与行为主体的道德意识和自身素质有着直接的联系。
例如,经常听到有人抱怨现行科研经费中“人员费”比例过低,不符合科研活动中人力资本投入高的特点,造成科研效率低下。其实,早在“十五”时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就允许列支人员费,然而,经过最初几年的运行发现,“人员费”被科研人员违规使用、滥用甚至化公为私的现象愈演愈烈,科技界对此反应强烈。为严肃国家财政纪律,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十一五”期间不再允许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人员费。近年来,随着一批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大批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新创业,为适应科技创新的要求,有关部门又在科技计划项目的间接经费中增加了“绩效支出”科目。
这些“绩效支出”到底该怎么用,究竟用到谁身上合适?有些问题还值得深入探讨。例如,随着高校大举扩招,在校研究生规模不断扩大,一些“教授老板”们已经把科研经费当成了培养研究生、让学生做课题打工的“唐僧肉”。在一些科研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个课题有数十个研究生参与,如此一来,有多少“绩效支出”也难以满足这些“教授老板”们的胃口。
还有观点认为,目前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合理,“打醋的钱不能打酱油”。但是,如果认真研究就会发现,对科研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问题,国家有明确规定。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对课题预算进行调整的权力已经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不需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等部分直接费用可以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而进行调整,设备费以及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类似“三公”经费的预算不能增加,但可以调减,减下来的费用可用于其他科目支出,而间接费用是不得调整的。如此说来,在现行的经费管理制度下,只要是用于科研活动,“打醋”的钱是可以“买酱油”的,但是无论是“醋”还是“酱油”,都必须是科研活动真正需要的。
再如,按照有关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束后,课题结余经费要按原渠道收回,在实际执行中,这条规定竟成了某些高校、科研机构“突击花钱”的挡箭牌,引发了舆论的不满。应当认识到,有关结余经费的规定,不仅符合财政经费的管理要求,也是为了解决以往科研经费管理的弊病、应科技界的强烈要求而设计的。在没有这条规定之前,经常听到一些高校、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抱怨,一些科研人员即使退了休,也紧紧攥着一个课题经费的“小本本”去报销,课题结束而经费“永存”,造成了管理上的诸多漏洞。
有关机构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公众对科学家科研道德水平的评价有所下降,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科技界一些负面信息的影响。科技人员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公众对科研人员行为失范和道德失范的容忍度比较低,诸如中科院的段振豪、浙江大学的陈英旭之流,其赤裸裸的犯罪行为,给科技界带来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财政科研经费是纳税人的钱,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既需要政府部门设计执行的“他律”,也需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自律”,还需要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如果科研经费管理的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成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