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的开征牵一发而动全身。顺利开征房地产税至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房地产税为何而征。第二是纳税人是否有支付能力。
开征房地产税的常见理由有两个:一是调节房价;二是完善地方税体系,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在卖方市场下,房地产税调节不了房价。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税率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3%。即使按照3%来计算,如果一年房价上涨幅度超过10%,那么持有房地产的成本都可以被涨价所覆盖,靠房地产税调节房价是无效的。
完善地方税体系,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是房地产税开征能够成立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其他税收收入、上级乃至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都是资金来源。有人总是喜欢以国际惯例来说事,但这不能忽略中国土地公有制这一国情。这些年来,土地出让金收入为地方公共服务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财源。即使要开征房地产税,那么税率也应该远远低于土地私有制的国家。
此外,无论房地产税开征能不能落地,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
比如北京市西北四环附近的住房,十多年前一平方米的价格大约是五六千元。购房者如果有首付的支付能力,且月收入大约在五六千元的水平上,那么大概能买得起。而今,价格却一平方米10万元左右。如果是100平方米的住房,他要重新购置,就要支付大约1000万元。按照0.5的系数折算之后为500万元,再乘以税率(假设为1%),那么他一年就要支付5万元的房地产税。可能相对于房价,这只是九牛一毛,但是,他每年所支付的物业费可能只有两三千元。现实中,物业费的征收经常遇到问题,那么,负担更重的房地产税呢?如果个人负担不起,那么欠税是必然的选择。
区分存量房和增量房开征房地产税是常见的思路。但是,已拥有住房的业主本来为住房所付出的资金就少,而增量房在房价高企的今天,业主需要付出更多的资金,那么让存量房业主不缴税或在一定时期不缴税,而让增量房业主缴税只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总之,房地产税作为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论证,依法设税,稳步推进。
《经济参考报》2017.2.21文/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