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慈善法》上会讨论是不是“破例”见仁见智,但这是继去年审议《立法法》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行使立法权。在法律界很多专业人士看来,它释放的“信号”很明确。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就说:“今后,人代会审议法律案将成为常态。”而这一新常态首先考验的就是人大代表的专业性。
人大立法权“虚置”之问在业界由来已久。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但在我国现行的近250部法律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却非常少,绝大多数法律的立法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操刀。在地方层面这一问题更为突出,据报道,截至2013年11月,湖南省249件地方性法规中,只有4件是省人大制定,仅占1.6%。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人大甚至十多年没有行使过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专家认为,人大立法权的弱化状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错位和失衡状态,“不仅与两者的宪法地位不相称,也削弱了全国人大立法权的权威性以及对立法全局的主导和调控”。
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不外乎两方面。其一是受人大会期的限制,人大会议一年只有一次,审议法律案的时间一般都只安排半天或者一天,代表们往往难以进行及时充分的审议。
其二,恐怕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立法对专业性的要求较高。法律作为国家强制性规范,不仅有一套相对独立的语言体系,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涉及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也都有相当专业的标准。倘若代表们在会前不能进行充分的调研,对相关问题缺乏了解,审议质量就难以保证。
客观而言,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先进的法制体系,我国法制体系尚有待健全,有很多立法的“欠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强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继去年《立法法》之后今年再次审议《慈善法》,这无疑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国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强调和尊重。
与之相应的,相关体制、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肩负“代民行权”之重任的人大代表们,不仅自身要对“审议”法律有区别于其他事项的敬畏之心,更要强化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素养——我们不能苛求每个代表都是法律专家,但至少,要有机制保证每一位代表都能有机会提前对大会将要审议的法律有足够的了解,有时间进行充分的调研,有能力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唯有如此,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才能得到保障,人民的权利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