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如何理性看待科技奖励
□ 段伟文

    1月8日,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公布,备受关注的最高科学技术奖空缺。这使得国内公众和媒体立即联想到,这一桂冠为何没有授予三个多月前刚获诺贝尔奖的屠呦呦研究员?这一联想引发了各种质疑,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的文章中,继续为屠先生的“三无”身份抱不平者有之,细说屠先生与奖励办曾经的鲜为人知的秘辛者有之,强调现行体制及其科学家因为路线的分歧而阻碍其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者亦有之。

    或许因为跨年的忙碌与疲惫,所幸此事并未被炒作成一场热络的科技公共事件。科技界和公众所表现出的平常心至少在客观上表明,本土科学家屠呦呦在诺贝尔自然科学奖上零的突破,已缓解了人们的诺贝尔奖情结;对与国家科技奖失之交臂一事的不同解读则提醒人们,科技奖励首先是一种基于群体选择的程序化的制度安排,锦上添花或雪中送炭并非其必然功能。总之,在经历了其间的兴奋与诧异之后,大家已经或应该开始学习如何理性地看待科技奖励了。

    如何理性地看待诺贝尔奖与国家科技奖等高大上的科技奖励呢?恰如默顿所言,像其他的社会建制一样,科学也有其根据角色表现分配奖励的制度,这些奖励基本上是荣誉性的,而且是按照成就的大小给予的。概言之,科学奖励是对获得了杰出科学成就的科学家的荣誉性褒奖。不论是诺贝尔奖,还是国家科技奖,最终建立在对科学成就的评价之上。科技奖励在表面上是对作为研究主体的科学家的奖励,实质上则是鉴于某一科技成果在科技上或人类福祉上的重要性而对该成果及其研究所赋予的荣誉。

    因此,反思科技奖励的实质性内涵的关键在于,如何恰当地认识科技成果及其研究的内在科学价值与科技奖励的关系。科学家与工程师从事科技活动的目标在于科技创新而非科技奖励,或者说科技奖励只是他们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获得的一个对科技创新本身并不那么重要的副产品。以获得诺贝尔奖或国家最高科技奖为目标对于科研来说无异于缘木求鱼。

    诺贝尔奖情结的症结恰恰在于,科学对普遍知识的追求和民族国家对国际地位的角逐被不恰当地整合在了一起,尽管本土科学家的成就与民族国家的自信心的确能相互激励。更进一步而言,科技奖励本身是对科学活动的事后的与外在的评价,不管它所代表的荣誉多么崇高,都是在参考了科学共同体对具体的科学研究的同行评议之后而做出的二次或二阶评价;与论文发表前或学术会议上具体的同行评议等一次或一阶评价不同,作为二次或二阶评价的科技奖励,并不是对科技成果及其研究的内在科学价值的共同体内部的直接评价,而是对各种成果及其研究的内在科学价值及其衍生价值的比较与遴选。

    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没有找出一套算法能给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打分排队,也就是说科技奖励的获得并不是绝对与必然的。纵使能将所有人为的因素排除在外,对科学成果的二阶评价也不可能找到一个统一的绝对标准,不同科研成果的内在科学价值实际上难于做出精确的比较。因此,获奖成果的科学价值不尽然高于未获奖成果,社会意义上的高级别的奖励也不一定比低级别的奖励的评价更准确、更权威。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比较与遴选最终将科技成果及其研究的二阶评价“转嫁”到相关研究所归属的获奖主体之上,其目的不再是对科学本身做出评价,因而它们也不再对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评判与指导意义。所以,虽然科技奖励对于科学研究、科学方法和科技体制均有其启迪意义,但我们没有充分依据完全根据诺贝尔奖的遴选结果来框定科学研究的方向,也不能因此肯定某种特定的研究进路与体制安排。

    鉴于科技奖励对科技成果与研究所做出的评价固有的外在性、二阶性和历史追溯性,科技奖励不论多么权威、其所代表的荣誉不论多么崇高,都不能凌驾于科学共同体对具体科学研究的科学价值的具体的同行评议之上,因为它们既不是对相关科学研究的内在科学价值的绝对权威与准确的评价,更不会因其而增进相关科技成果内在的科学价值。换言之,屠呦呦先生40多年前发现青蒿素的科学意义并不因为其获得诺贝尔奖而增加,也不会因为没有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而有些许减少。只要我们承认科学发现的客观性及其科学价值的内在性,就应该认识到青蒿素与茅台酒是不同的,尽管未必真有其事的国际博览会金奖为茅台开启了巨大的升值空间,青蒿素制品的药效却并不会随获奖与否而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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