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面向创新驱动的新需求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诞生记(下)
人们对机器人的浓厚兴趣,正是因为预见到其推广前景。本报记者 滕继濮摄
专门制定一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说明我国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的高度重视。据了解,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就科技成果转化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我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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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田晓冰

    继往开来,翻过篇便又是一个世纪。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GDP规模、国际地位与话语权以及各方面迅速提升,与上个世纪末的社会环境都不可同日而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渐渐“落伍”,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变 化

    1998年12月26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珮云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在肯定进展、成效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地解决;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仍然比较薄弱;技术权益分配和奖励政策不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影响了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2010年6月至7月,科技部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科研院所、中介机构、高校、企业等调研对象,围绕成果转化政策、产学研合作、资金支持、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等主题开展问卷调查。调查报告显示,资金不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严重制约成果转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中,科技成果转化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占66%,鼓励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不完善占56%,科研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占40%。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成果转化的首要因素,成果转化资金总量需求较大,而且现有资金结构不完善,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没有充分发挥金融和风险投资的作用;扶持政策不完善主要包括政策之间有冲突、落实不到位,扶持力度小和汇集面窄等。科研人员考核激励机制不能与成果转化、生产有效衔接,且不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提 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决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新形势带来了成果转化市场的新形势: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市场构成企业主体、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三分天下;技术市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蓬勃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迅速发展;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地方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然而,新形势难掩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种新问题,如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管理不科学、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不完善、成果定价机制不健全、产学研合作体系不健全、供求双方信息不畅等等,这些问题也更加凸显了一个事实:1996年出台的《成果转化法》需要重新修订,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经迫在眉睫。

    2011年两会期间,民进中央提交了关于《尽快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提案。民进中央认为,《成果转化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法已经不能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和要求;全国政协十一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张大方建议,应推动科技成果在资本市场上实现价值,加快成果转化的立法工作,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据统计,从2006年至今,全国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科技立法的提案多达几十件,分别涉及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科技进步法配套法规、科研机构、国家高新区、科研诚信等几个方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成果转化法》,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科技部收到与转化法修订内容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近30件。

    基 础

    彼时,法律修订具备了较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特别是近年来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了很多的探索和突破,比如南京九条、武汉十条等,都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者是离岗创业。值得一提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也把科技成果的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中关村试点政策中的6项向全国推广,4项向其他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

    “1996年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比较原则,在法律落实中受到相关政策规定不协调的制约,修法呼声较高。”参与该法修订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林新说,现行的《成果转化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形成的倒逼效果,以及当前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新要求中都显现出来了,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

    行 动

    为重新修订《成果转化法》,历经科技部、国务院、全国人大三个阶段。

    科技部阶段:2012年启动修订研究起草工作;2013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在2013年的立法计划中将修改《成果转化法》作为本年度第一类立法予以明确,并成立了由科技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16部门组成起草工作领导小组;8部门组成起草工作小组、专家组,各成员单位进行专题调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驻外使领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意见建议起草条文,形成修订草案。

    国务院阶段: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官网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组织研讨和调研,召开论证会、企业征求意见会,赴上海、江苏、云南、湖北、辽宁进行调研;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科技部等根据调研情况、意见建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李克强总理签署议案。

    全国人大阶段: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明确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列为第一类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标志着《成果转化法》修改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1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科技部部长万钢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201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与科技部会商;2015年4月、5月赴中关村、天津、山东、安徽、湖北等地调研,期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同科技部多次审议,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评估会。

    决 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单位为科技部人才中心) 

    ■延伸阅读 

    《成果转化法》修订听取了多方建议

    重新修订《成果转化法》,历经科技部、国务院、全国人大三个阶段,通过30多道程序,各方面召开了上百场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广泛借鉴国外法规及其立法经验,数千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方面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参与修改。

    此外,全国政协于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在审议过程中,也历经数次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其中,影响较大的一次是2015年3月23日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会议由俞正声主持,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这一议题展开研讨,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全国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聚一堂,积极建言献策。一些委员们建议,要解决好非物质和非货币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问题,制定具体的办法,与物质资产有所区别,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的实施效果;要解决好收益分配问题,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利益;要重视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长远看中国还是要靠自主创新,对专利侵权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要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促进企业积极参与科研的组织和实施,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修订过程中要加强与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并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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