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法律:“必须”多点 “应当”少点
本报记者 高 博

    “论有效性,《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条例》。越细化的越有效果。”何力委员说。

    3月9日,全国政协科技界一个小组会上,不少委员说,模糊的法律让人困扰。

    罗琦委员说,中国高速公路出口规定减速行驶,但没说限速多少。有城市规定从110时速迅速降到40公里;还有些出口处限时速5公里——有人埋伏罚款,超速50%扣完十二分,重考驾照;当场有人提供迅速拿驾照的服务。

    “我去新加坡,印象深刻的是他们的法律法规量化、可执行。”李子颖委员说:“比如有的桥规定自行车可以推过去,骑过去要罚款500新元。餐厅里清楚标着:剩菜超50克要罚多少钱,超100克要罚多少钱,餐厅也会执行;而我们饭店贴‘浪费可耻’,都是原则。”

    周玉梅委员说,重大专项进口设备可申请免税,海关税法说这些设备不能挪做他用。

    但这跟另一条法规“仪器设备应当共享”必然冲突,很多研究机构也因此受罚。海关给周玉梅的解释是:如果购买的显微镜是用来看杯子的,拿去看毛巾就叫挪作他用。

    潘建伟委员说,“车让人”的路口通行原则,因为模糊就执行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到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但因为写的是‘应当’,非常模糊,没法执行。没红绿灯的地方,基本都是人让车。”潘建伟说。

    “哪怕有红绿灯的路口,也常有右转车不管人开过来了。”潘建伟说,《交通道路安全条例》里确有一条是“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但‘不妨碍’的定义不清楚。”潘建伟说,“他车开过来,我往后退,也可以叫不妨碍我。这么一来,尽管‘车让人’的原则清楚,但操作时问题很大。”

    “干脆讲清楚点,不要‘应当’,要‘必须’,才可执行”。潘建伟说。

    (科技日报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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