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经常认为人类的合作形式是特殊的,但似乎并不是这样。首先,许多生物比人类有更高水平的利他主义。在社会变形虫和社会昆虫中,许多个体完全放弃了繁殖的机会而去帮助其他个体,这是最极端的利他主义形式。在脊椎动物中,合作有时是互利的,有时是利他主义的。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长尾山雀,在那里帮助者从不繁殖,所以合作纯粹是由间接适合度收益偏好的。其次,非亲缘关系之间的合作并不是人类特有的,许多生物都有非亲缘关系之间的合作。
在鸟类和哺乳动物中,非亲缘关系之间存在许多形式的合作。在脊椎动物合作中,有几个非亲缘关系合作的例子。即使在蚂蚁和黄蜂等社会昆虫中,也有一些例子表明,非亲缘关系的个体为了互利合作而聚集在一起。然而,非亲缘关系合作的最极端例子可能是物种间合作,称为共栖。再次,并不是只有人类采取惩罚等机制来促进合作,合作行为的强化机制发生在从植物到动物的一系列分类群中。例如,客户鱼追逐和攻击不合作的清洁鱼,大豆植物切断了不向其提供氮的根瘤菌的氧气供应,雌性猫鼬首领会将正值繁殖期的其他雌性驱逐出群,蜜蜂破坏工峰的卵和无效传粉者会受到一系列植物种类的惩罚。
相比之下,人类合作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所涉及的直接因素。人类能够评估合作行为的局部成本和收益,并相应地调整其行为。因此,人类的认知能力使个人在实际合作层次上有很高的灵活性,来应对是否存在惩罚的可能性、互惠的线索、资源竞争在局部还是在整体层面,以及群体之间的竞争。重要的是,这种行为的微调可以根据以前的经验(学习)和对他人的观察(社会学习)来完成。更关键的是,这种认知能力促进了道德体系的逐渐形成。(本系列文章连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