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06日 星期四
“机器人”能独立办案吗?

    智能语音识别录入系统、案件信息智能分析系统、裁判文书主题词库……今天,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被广泛而深入地运用到各地司法实践中。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发挥的作用将愈发突出。于是有人提出,人工智能有朝一日终将替代人,机器人独立办案将并不遥远。

    事实真会如此吗?

    人工智能的确具备超强的计算、分析能力,但终究不具备人类特有的情感与道德伦理,这决定了人工智能可以在预设的事实、法律范畴中,推演出合法与否、罪与非罪等机械结论。但在如何认定证据真伪、衡量证明力大小,进行和解、调解等非判决司法程序等方面,则需要依赖司法者专业的法律思维和丰富的生活情感体验,这就决定了“人”的不可替代性。

    此外,正如法谚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不外乎人情。”对于法律目标的追求,绝不仅是其自身逻辑推理的周延和自洽,还应同时关注法律所承载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判断,这需要司法者对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兼顾,对社情民意的评判和回应,而这些都是人工智能无法完成的。

    我们应始终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司法的技术手段,防范对其形成“路径依赖”,更不可本末倒置,认为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人独有的司法活动。

    《人民日报》201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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