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鹤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基础研究,突出原创,鼓励自由探索。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不断加强,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突破。从基础研究投入上看,2013—2021年资金投入年均增长15.4%,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了43万个科研项目,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然而,我国依然存在基础性研究投入不足、资金投入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体系,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探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科技强国、创新大国而努力。
多措并举拓宽基础研究投入渠道
由于基础研究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属性,所以世界各国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都很大。但是单纯靠自上而下的行政驱动是无法实现“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的。所以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经济杠杆和管理体制创新,引导企业、科研部门和科研工作者自主从事基础研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应设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合作计划和基础研究机构,引入企业资金,作为中央财政基础研究投入的有效补充。同时也可以由企业提出需求并招标,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通过竞标获得项目,国家根据项目重要性提供必要资金和政策,形成“大学、研究机构—产业—政府”三重螺旋结构,通过各种组织机构的交互联结和有机结合来开展基础研究。
其次,应实施普惠型与特惠型并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企业均有不同的影响。我国现在主要是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免税等方式针对特定群体实施的特惠型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考虑具有普惠性质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如降低增值税税率。因为企业在享受减税优惠后,会将节省下来的资金投入到研发活动中,以改善企业自身的议价能力,从而在供应链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另外针对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占比更高的民营企业、发展缓慢的中西部地区,政策也应适当予以倾斜。
再次,用好金融杠杆。今年11月国家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旨在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快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但目前我们只支持央企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未来可以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支持。
最后,合理引导风险投资的方向。我国吸引的风险投资金额已经仅次于美国,位列全世界第二。但目前本土的风险投资仍以国资背景为主,民间资本不活跃;资金投向也偏离了“风险投资”的本源,流入处于早期的中小型科创企业的资金很少,却大量涌入到成熟的、即将上市的企业,甚至一部分资金投入到热点炒作的概念项目上。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和政策进一步规范风险投资市场,引入多元化的投资方,将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公司、银行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等的投资整合在一起,引导资金流向成长期和扩张期的科创企业,引导资金更多地流向进行基础研究的企业。
对基础研究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我们国家在建国初期借鉴了苏联的“项目制”模式,建立了高度计划型的科学研究体制。伴随着改革开放,我们的科技投入逐渐从计划制走向了竞争性科研项目经费的配置模式。毫无疑问,这种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调动个人和团队的研究积极性,但是也带来了对科研经费的过度竞争,科学研究碎片化、分散化等弊端。此外,在一些领域仍存在注重短期效果的现象,往往以一段时间内申请项目、发表论文数量等方式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这些指标与奖励绩效、职称晋升等挂钩,使得多数科研人员迫于考核压力、升职加薪等,倾向于“短平快”的研究,而不愿从事耗时长、费精力、成果产出不确定的基础研究。
为此,为鼓励科研人员更好地从事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很多发达国家都采取长期稳定、普惠式的经费支持模式,经费来源多样化,宽容失败,同时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其目的就是消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无需为了申请项目而花费大量精力,也无需为获得项目而做与科研任务无关的工作。可借鉴国外做法,对我国基础研究进行长期稳定、普惠式的经费支持模式,只有这样,科研人员才能够凝神聚力、心无旁骛地从事长期性、基础性的研究工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