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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 瑜
“这么低劣的医药广告,竟然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招摇撞骗,实在令人震惊!”谈及火遍微信朋友圈的“万能专家”刘洪斌,参加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发出这样的感慨。
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刘洪斌及其现象产生的原因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
刘洪斌是谁?众多媒体曝光:数年间她活跃在多个电视台做所谓的养生节目,推销虚假药品、保健品,而且一会儿是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一会儿又化身为苗医传人等。
6月25日,针对这一事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回应称,“专家刘洪斌”事件中的“刘洪斌”不具有中医医师资格,未在中医医疗机构任职,也不是其所宣称的苗医传人。同时,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中,也不存在广告中提到的学会。
“药品广告问题可以说是泛滥,特别是到了基层,打开电视、打开广播你看看、听听,尤其到晚上,基本上都是违法广告,欺骗误导老百姓,影响了老百姓正确、科学的治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陇德分析,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除了一些企业违法外,另外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药品管理法第59条规定药品广告由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第61条规定,批准的药品广告由药监部门来检查,违法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来处理。
“这里很大的问题是没有经过审批的违法广告谁管?现在不明确。”王陇德说,药监和工商两家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对于只播送药名的非处方药可以不审批。但是现在基本是既说药名又说疗效,按规定这些应该都审批,但是很多没有审批。这些没经审批的谁来管?这里有很大漏洞。“一些基层的药监、工商都不直接监管,等上面通报哪个违法它再查处。实际上大量的违法广告在基层,这个问题非常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艾斯海提·克里木拜也认为,根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与监督管理机关分属于药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这种责权不统一、审查与监管分离的管理体制造成监管工作的脱节,不利于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给违法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以可乘之机。
“宣传者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药监局去查,它不是药品,我们制定药品管理法,能否把假冒药品作为一个药品管理的内容,只要是宣传疗效成份的,应该有一个处罚措施。”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说,现在管不住有几方面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公众意识、法律知识、科学知识不普及。
王陇德建议,相关部门应该联合研究重点问题,清晰分工,到底谁管什么,谁来做日常的审查监督,而且应该制定工作的程序、规范,并明确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呼吁,国务院应运用一些手段禁止这些合法的、正当的甚至有非常大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对一些非法药品的宣传。此外他建议尽快启动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工作。
(科技日报北京6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