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需使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对于科研人员,《实施意见》明确了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开支范围,且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在项目资金预算上,《实施意见》明确简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实施意见》提出改进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优化进口仪器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