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甘肃省实际,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在组织实施环节设置了成果转化义务、贫困地区成果转化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等;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机制,明确了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创业待遇、双向交流模式等保障措施;将国家股权激励和税收优惠具体措施纳入《条例》内容,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强化了激励保障措施;明确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下放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通过联营、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开发与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地方扶贫开发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应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在甘肃省内贫困地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