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山东省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处置收入无需上缴国库,全部留给单位;而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