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19日 星期五
福建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新政速览

    近日,福建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从三个方面激发创新活力、创造潜力。

    《规定》提出,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自主权除赋予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外,拓展适用到省级事业单位。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规定》确定“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同时赋予科技成果拥有单位根据科研实际确定奖励比例的自主权。

    省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有关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保留人事关系可延长至5年。省属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上的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不占领导职数)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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