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陈瑜)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国家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方面的内容。
2015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在此后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企业提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技术装备研发及相关产业发展,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对此国家应予以鼓励支持。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提出,国家推进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合作共享机制,不仅仅是为深海科技研究、资源调查提供专业服务,还要促进深海科技研究、成果共享和公共服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草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增加国家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方面的内容。
草案第十八条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和实物样本的汇交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企业、专家提出,要求将所有资料和全部实物样本一律汇交,实践中难以做到,建议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向社会提供利用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受汇交的部门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进行登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承包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有关资料、实物样本等的汇交,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