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版司法解释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以防范道德风险。
根据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新版司法解释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及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