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3日 星期四
从成果到现实生产力的通道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诞生记(上)
袁隆平杂交水稻推广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这个例子也说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

    文·田晓冰

    政采、研发资助等将鼓励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

    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

    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

    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

    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

    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

    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据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编者按

    2015年,对于科技界来说是真正的改革之年。多项政策法规发布实施,其力度堪称“重磅”,其影响可谓“深远”。

    这些改革举措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对产业界有更加直接的影响。44处修订,从转变政府职能到建立新的利益机制,均有重要调整。考虑到我国研发力量的格局,此次修订就显得更加重要。

    从本期开始,我们分上下篇刊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诞生记》一文,敬请关注。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正式施行已经2个月了,这部法律不仅在科技界引起了较大反响,社会公众尤其是产业界对这部法律也十分关注。

    回顾这部法律立法和修订的过程,我们会更加真切感受到一代代科技工作者和关心科技工作的人们付出的辛劳,也更能认识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缘 起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并确立了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思想,让技术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1984年—1994年,全国技术交易额由7.2亿元增长到207亿元。1992年全国共有各类技术贸易机构28066个,从业人员68.6万人,其中专职人员31.5万人。为了规范技术成果交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国家还制定了一批关于技术市场的法律和法规。同年出台的《专利法》则确立了我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1987年《技术合同法》出台,对技术商品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提供法律保障;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改革开放成效显著,1993年《科技进步法》出台,为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开辟了新的篇章。

    1995年,为了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目标,国家确定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面对经济、科技激烈竞争的国际情况和我国人口众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实现我国经济从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增长转变,成了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这个背景下,时任国家科委主任的宋健提出:科技立法从行政来说是重中之重的工作,要纳入法制轨道。并在1996年9月的《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上发表题为《实施科教兴国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署名文章,提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要始终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动 议

    追溯1996年《成果转化法》的立法建议,不得不提活跃在科技改革和法制领域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这个适应我国科技立法要求、由立志繁荣科技法学研究、推进科技法制建设的科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结成的学术联盟,其骨干成员包括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的主要工作人员。20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胡克实亲自领衔担任会长,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家福任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江天水任副会长,每年召开全国科技法制工作研讨会,讨论加强科学技术法制建设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和配套政策问题,向上级部门提出科技立法建议。

    《成果转化法》的最初动议,是在1993年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出台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举行研讨会讨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法律法规时,与会科技、法律和经济战线专家提出的主张。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科技室十分赞同这个意见,并根据广泛调研得来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问题,分别向两委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设想和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当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核心成员、参与过我国多项科技立法、知识产权立法的段瑞春去机场的前一刻,笔者联系上了这位2007年退休后仍在为科技创新事业奔波呼吁的老一辈专家。他为我们还原了1996年《成果转化法》的产生过程:

    在1993年我国科技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后,全国科技法制工作研讨会上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建议,并在讨论中还形成了几个试拟稿版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科委在研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赞同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意见,希望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组织制定立法规划时,将《成果转化法》列入立法规划。考虑到这项立法有较广泛的社会共识,立法时机较成熟,有关条件基本具备,为加快工作进程,采取了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依据我国立法法行使立法提案权的做法。

    立 法

    1994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出台,《成果转化法》为规划项目之一,并确定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会同原国家科委共同起草。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199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起草小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绪鄂任组长,国家科委段瑞春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多个部门领导和业内专家参加。经过紧张有序工作,1995年上半年提出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许多部门、地方、单位都做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宝贵意见。

    经过反复修改,集中智慧,集中经验,法律草案于1995年11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第17次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又一起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最终于1996年5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捷 径

    “《转化法》是聚焦改革、发展、创新实际,以问题导向的科技立法。目标是打通从科技成果到形成现实生产力的通道。当年《成果转化法》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两年,水到渠成。算是走了一条捷径”。段瑞春如是说。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将为科技进步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也将对科技进步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这部法律在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以往科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法律规范。

    专门制定一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说明我国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的高度重视。据了解,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就科技成果转化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美国制定了《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以色列有《工业研究开发鼓励法》,从内容看,都仅仅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我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

    (作者单位为科技部人才中心) 

    ■观点

    促进成果转化在我国更显重要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国科技体制下有着特殊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体制进行了不断地改革,原本封闭的科技管理体制已经打破,科技与经济相脱节的状况有了不小的改观,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增长主要建立在大量资源投入和粗放式经营方式上。主要表现为:产品不对路,档次低,科技附加值低,竞争能力弱;生产集中度低,高新产业支柱作用不突出,经济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化,失去了地区优势,重复建设、重复引进现象相当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比较脆弱,基础产业、基础设施落后,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数量少,没有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当时全国隶属于县以上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5800多个,大部分独立于企业之外,这种情况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而我国的科技成果出自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据统计要占每年重大科技成果的2/3左右。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要把科技成果转为生产力,必须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田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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