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25日 星期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
图为北京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楼顶上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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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日报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陈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继续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删去有关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据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在报告中说。

    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二审稿中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在修法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的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但这并不意味着限行措施将无法可依,可任性而为。今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已不能“任性”。

    此外,遥感技术的使用在三审稿中得到明确,其中增加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有意见指出,我国的燃油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无论是国四标准,还是国五标准,部分环境保护指标如烯烃和芳烃的含量定得过高,而烯烃和芳烃是PM2.5的重要来源。因此,应当提高燃油质量标准,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三审稿中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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