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之一。
享受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应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之一。
这项政策的依据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