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14日 星期六
技术日趋成熟,但管理机构、相关法律缺位,正造成推广应用滞后:
地震预警:别因权责不清废了“十全武功”
本报记者 盛 利

    ■两会话题 

    “我国地震烈度速报和预警技术已经达到世界水平,但由于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等原因,这些先进技术还未得到大范围推广应用。”全国政协委员、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许强呼吁,尽快制定我国地震预警专项法律,明确地震预警信息提供单位、管理部门和用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许强说,我国自2001年启动地震预警技术研发,并实施国家地震安全工程;汶川地震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也加入其中。如四川省地震预警重点实验室,目前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地震预警技术系统,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表明,其总体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部分核心技术世界领先。

    “我国通过地震预警技术防震减灾的技术和条件已基本成熟,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该技术并不能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他认为,障碍来自于相关部门“管办不分”,相关标准缺失、预警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管理上,与地震有关的管理部门“关起门来办事”,大包大揽、管办不分,造成预警技术研发、应用示范等方面,政府研究力量单一、推广缓慢;企业科研机构有技术、有平台,却缺乏政策支持。“由我国企业自主研制的ICL地震预警技术系统,目前已在全国25个省市设立了5100多个地震预警台站,并成功预警20余次破坏性地震。但目前,该技术推广仍是相关研发单位的‘自发行为’,没有管理部门统一部署、配套支持。”

    而法律上,我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虽明确“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但上述法规中的“地震预报”不是“地震预警”。作为一项崭新技术,我国对地震预警并无明确法律,造成预警信息提供单位、管理部门和用户“责、权、利”不清。

    “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进行顶层设计、规划部署、统筹协调并推进实施,很难充分发挥地震预警的减灾效果。”他以世界上最早建立实时地震预警系统的国家日本为例:该国由气象厅全面管理和协调地震观测、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管理中,该部门甚至可对电视、收音机制造厂商做出规定,要求其产品即使处于供电的关闭状态,也要在地震预警信息来临时自动开机显示预警信息。

    “地震预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许强建议,成立专门机构并整合集成国内现有的地震预警力量,统筹协调和牵头地震预警防震减灾工作;国家相关部门在充分吸收地震预警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我国地震预警技术及其应用标准,建立健全我国地震预警标准体系;快制定我国地震预警专项法律,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制度,使我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有法可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已明确,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应急服务’。”许强同时建议,应积极引导、鼓励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地震预警监测网络,研究出台政府购买地震预警服务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地震预警监测网络。“力争在2020年前,建成覆盖我国人口密集的主要地震危险区域的地震预警监测网络系统,尽快实现面向民众和重大工程的地震预警服务。”(科技日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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