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08日 星期四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律解释施行

    科技日报北京1月6日电 (记者谢宏)最高人民法院6日在京举行《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该《解释》自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解释》共35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等四个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释》的同时,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自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必要时也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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