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根据消费者申诉情况,对存在6种情形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这6种情形具体包括:持续3个月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30件以上且排名前三的;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数量环比增加10件以上的;消费者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持续较低的;同一申诉邮政管理部门转办企业处理3次后仍不符合结案条件较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较多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同时,申诉事项反映企业有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或者在申诉受理中发现的消费者申诉数量骤增等市场异常现象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邮政管理部门相关内设监管机构,形成与市场监管的联动机制。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申诉渠道,明确了受理范围。完善了对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告知处理情况和回访的时限要求。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属于国家邮政局规范性文件,2008年2月第一次印发,2011年7月第一次修订,今年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