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8月29日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意见要求,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的名称。
意见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
为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意见指出,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