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8日 星期四
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激励

■点击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所谓“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此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这项激励的政策依据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三十四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八条,《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