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验照、日常巡查……对于企业来说,和工商部门的这种打交道,多年来都是必须的“功课”,企业必须对这些规定和做法能够娴熟应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将会对这一切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颠覆了我们多年来市场监管的方法”,8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介绍《条例》有关情况。他认为,《条例》的制定,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必要法律依据。
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规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简政放权——
废除年检,改为年报公示
《条例》引人关注的一点是企业年检验照制度的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年报公示制度。
“这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张茅说。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此前,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规定,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按年度进行检查,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
停止事前检查,改为事后抽查
“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张茅说。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事后抽查”并不是“事后检查”,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随机方式的“抽查”,在体现公平的同时,也将最大限度降低“寻租行为”的空间。
《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我们日常的巡查改为抽查,这也是对于我们工商系统颠覆性的。”张茅说。
张茅介绍了这项改革的背景,过去有六证六查,这种检查的方式已经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形势,“我们改成抽查,这对我们监管方式也是一种颠覆性的变革,我们要学习新的方式。现在抽查,我不去你的企业,二是通过信息化、通过大数据,就能了解到你们公司的信息是否真实,就可以对你作出评判”。
打开“大门”,还要打开“小门”
张茅在解读此次《条例》时,多次提到“便利企业”。这是一次重大的改革,对于多年来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政府和企业关系的一个重大改革,“不仅企业要适应这个改革,从观念上,从工作上,从人员的培训上,我们政府部门也要适应这个改革。”
“这次废除年检制度,实行年报制度,对便利化又推进了一步。过去年检的时候,企业得报我们得批,多了一个政府干预的环节,甚至还出现了其他的现象。现在,我只是事中事后随机的检查,这样对企业而言就大大便利了。” 张茅说。
“打开大门、打开小门”,张茅借用这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此次改革:这些问题,国务院也非常重视,克强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我们有关部门来研究,在会上专门讲过,进了大门以后不能让这些企业出去,我们要把小门标出来,把小门也打开。
“从9月1日开始,将31项前置审批变为后置,这也是打开小门的一部分,今年还要继续研究改革,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小门,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逐步解决,主要是简政放权,减少审批,包括现在从业人员资质认证,这次也取消了一大批,这样都是打开小门。”张茅说。
——强化信用——
三项制度设计,失信将付巨大成本
“《条例》围绕企业信息公示进行制度设计,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张茅说。
这是一个周密的系统制度设计,包括三个突出“信用”的制度设计。
一是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这项机制将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超过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
第二个制度层面的设计是,建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强化社会信用监督、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关键依托,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采集、管理和共享,实施高效能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张茅说。
第三项制度设计是,构建部门间互联共享的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这项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落实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总之,无论是‘宽进’还是‘严管’,工商登记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建立和完善充分公正公平有序地市场竞争秩序。”张茅说。
——培育自律——
一次违规处处受罚,一次失信寸步难行
在这次的新规中,有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地方,十分耐人寻味。
《条例》没有设定处罚条款。从这一斑,我们可以窥见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
没有规定处罚手段,《条例》是不是还有强制性?
“实际上这涉及到我们一个重要的改革,我们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这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是不是有力度,是不是能够起到作用,体现在对企业的约束上,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比简单的处罚可能更重要。因为它不仅是政府,更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业的自律,政府的监督、社会的共治和企业的品牌,企业的信誉。”张茅说。
《条例》当中规定的三项制度层面设计,对于失信企业实际上“暗藏杀机”。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特别是企业接受处罚的情况,全部向社会公示,这将对企业具有另一种约束力和惩治力。这不仅仅影响企业的美誉度,同时将付出现实的成本。首当其冲的是,在资金、政府的导标采购、土地的供应等等其他方面也会受到影响。同时,也将必然引起合作企业的警惕:谁会愿意和登录“黑名单”的企业做生意?
张茅表示,在《条例》出台之前,对这个问题已经进行过评估。他形容为“一次违规处处受罚,一次失信寸步难行”,“这个惩治的力度比简单的处罚,多少罚款的约束性要更重,当然要有违法的事情,法律法规还是要对你进行惩处的。信用监管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经过《条例》实施以后这个作用会逐步显现出来,通过我们的培训逐步显现出来。”
“这对于不仅是企业信用,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我认为都是有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和带头作用。”张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