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就此,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对此,上交所、深交所等都就相关问题做出解答。
有效维护市场公信力 强化退市制度严肃性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从2012年起,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深交所不断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一是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充实了财务类指标,新增了市场化指标;二是明确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标准和期限,解决了公司“停而不退”的现象;三是通过建立“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期”,明确公司退市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为投资者退出提供一定空间;四是确定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建立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机制。2012年推出的退市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比较关注的“退市标准单一”“公司停而不退”、炒作绩差公司等问题, *ST创智、*ST炎黄两家公司实现了顺利平稳退市。
深交所表示,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一是适应了市场形势新的变化。如丰富市场内涵,为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了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破解了退市难题。如针对欺诈发行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明确实施暂停上市,限期内实施终止上市,有效维护了市场公信力;三是强化了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如明确退市相关各项制度安排和实施程序,将有效提升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市场有效性;四是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强化自主退市公司退市的内部决策机制、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进一步改善了制度环境,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建立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建立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是此次改革的一大突出特点。《证券法》已有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但因有关法律规章对重大违法的具体标准和处理程序未能明确,迄今尚无一家公司因此退市。此次改革将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与退市相连接,明确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同时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个市场主体也是一个警示,对于打击和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和重要的意义。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在《退市意见》生效之日起实行。
此次《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在健全主动退市制度方面,在现行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新增及修订了上市公司主动撤回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撤回后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公司依法作出解散决议、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等四类主动退市情形。
二是在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方面,对现行规则“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情形予以细化,区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情形,在《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环节,《创业板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环节增加了相应规定。
三是在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方面,在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
四是在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方面,一是明确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三是在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同时,启动本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退市配套规定的修订工作,区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就退市整理期的程序安排、信息披露等作出差异化规定。
五是完善重新上市制度方面,明确主动退市公司可以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应当满足IPO条件,同时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明确了新老划断相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