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视窗
科技日报讯 (记者罗朝淑)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就一些地区对中医诊疗行为的界定、预防保健服务内容的规范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做出了批复,起草并印发了《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医诊疗活动”的定义,强调“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以区别于中医预防保健活动。《批复》指出,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批复》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等活动内容进行了规范,采取排除法对非医疗机构和人员运用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技术方法进行了限制。要求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批复》明确了医疗气功的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同时,《批复》还明确了社会热点问题处理机制。《批复》指出,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及以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据了解,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为配合专项行动更好、有序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召开了中医执法监督有关问题会商会议,邀请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法制司,部分地区卫生监督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对目前中医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其中,一些地区就中医诊疗行为的界定、预防保健服务内容的规范等问题提出请示,希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明确。为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征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中医预防保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印发了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