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讯 (记者过国忠 通讯员顾涌)江苏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代表认为,我国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重发展、重招商引资、忽视环境影响的现象大量存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立法和实施方面都有待完善。
崔根良说,我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者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仅在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实行前置,而大量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时未履行环评前置,突破了环评审批这一控制污染的第一道防线,对已进入市场的企业寄希望于通过环保事后监督查处来进行规范,无法解决已造成的社会和环境问题,进而给项目投资的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给环境资源造成巨大破坏。
崔根良建议,从源头控制,有必要在企业工商登记之前,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尽快修改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环评审批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同时,加强环保、工商、执法部门合作,重大项目在立项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需提前介入,对于违反环评法的企业和相关人员纳入黑名单,动用社会各方力量,让违法企业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