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砂锅
2002年起,我国营养专家曾提出营养立法,以改善我国居民营养状况。然而11年过去了,我国的营养专业队伍日渐萎缩各省市营养工作机构缺失,专业营养工作者屈指可数。请关注——能否给吃一个说“法”?
很多人认为目前我国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大多数居民不会有什么严重的营养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目前,我国营养过剩与营养不良问题并存。营养是维持健康的基础,过少会出现缺乏性疾病,过多会引起肥胖及营养相关慢性病。
一个国家的营养问题往往涉及社会的许多方面,如政府责任、文化传统、基础教育、饮食习惯、食物供给、保障制度等,需要动用国家的力量,以法律的形式来推动和保障营养改善行动和措施的实施,尤其是对脆弱人群。
2002年起,我国营养专家曾提出营养立法,以改善我国居民营养状况,“那时候我们有时间表,”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翟凤英告诉记者,“当时,我们认为做一、两年基础研究工作之后很快就可以确定。”然而,翟凤英一等就是11年。
营养过剩与营养不良并存
调查显示,我国贫困农村6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为7%,生长迟缓率15%,贫血率24%,10%儿童智力发育偏低。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有上千万的健康问题儿童。专家指出,低体重、身材矮小、生长发育迟缓是食物喂养不合理造成的营养不足或不平衡,一旦形成即使今后营养改善,生长发育也难以达到正常儿童的水平,成人后将影响其身体素质和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形成慢性疾病。与之相反,目前我国城市中儿童肥胖率迅速增加,很多人20岁之前患了糖尿病,说明城市儿童营养过剩相当严重。
“我国有高血压患者1.6亿,血脂异常者1.6亿,糖尿病病人9200万人。如再不改变慢性病的防控现状,30年后我国将出现三大慢性病发作井喷现象。”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王陇德说。高血压、血脂异常、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和缺乏营养知识、膳食不平衡有关。最重要的是,现在的医学水平不能治愈慢性病,患了慢性疾病只能缓解症状、延缓发展。预防是最好的手段,预防慢性疾病应提高公众营养知识,提升公民整体健康素养。
营养立法已经落后
翟凤英告诉记者,世界各国都从提高人口素质、改善国民的生活质量的高度进行了立法。日本早在1945年就开始颁布营养法律。美国于1946年颁布《国家学生午餐法》,在几十年间不断出台新的营养相关法律。菲律宾、泰国、印度、肯尼亚等国家先后制定了营养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国民营养改善和健康水平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营养立法工作已经落后。由于缺乏制度设计,我国的营养专业机构、队伍得不到保证,全国的营养专业队伍日渐萎缩。除了仅有的国家级营养专业机构外,各省市营养工作机构缺失,专业营养工作者屈指可数,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营养工作。另一方面是公众对营养知识的强烈需求,在缺乏法律约束和保障的情况下,一些所谓的“营养大师”“健康大师”大肆传播伪科学的虚假知识,造成公众对营养认识的混乱,一些人大吃特吃生茄子、白萝卜,不仅没有改善营养,而且还因营养不良、不及时治疗失去了生命。
翟凤英说:“提高全民营养水平,改善我国营养工作必须立法。”目前我国营养界有一些营养膳食干预项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短期膳食营养项目只能起到短期作用。一旦项目结束,刚取得的营养改善效果会逐渐消失,原有营养问题又将反弹。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的营养工作局面没有形成。
营养立法刻不容缓
“国际社会的研究表明,调整生活方式可以预防80%的冠心病、90%的Ⅱ型糖尿病、55%的高血压和1/3的肿瘤。”王陇德说。作为我国公共卫生界的“两会”代表之一,王陇德曾经提交过《国民营养改善条例》的提案,他认为,体育锻炼、营养和膳食是影响国民健康的两大重要因素,我国的《全民健身条例》已经出台,但营养立法仍是空白。营养法规的缺失,不仅影响营养改善工作本身,而且也会影响《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
翟凤英告诉记者:“营养立法早该提到议事日程上了”。经济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儿童营养问题。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对脆弱人群进行重点保护,才能起到明显的改善效果。我国面临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双重负担,处在营养与健康发展的十字路口。如果不从宏观上采取有力措施,以法律形式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累积的营养问题将影响几代人的健康素质,营养相关疾病还将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翟凤英说:“目前我国儿童的营养问题已经相当严重,非常有必要以法律的方式对儿童营养健康状况进行干预”。“如果我国能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尽快启动营养立法工作,用法律引导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引导市场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将极大提高和改善国民的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