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07日 星期四
“黑名单”如何再铸社会诚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谈“黑名单”威慑失信被执行人
杨维汉 李丽静

    ■将新闻进行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0月1日施行以来,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的“失信人黑名单”对于惩罚信用缺失、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诚信将起到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表示,“失信人黑名单”巨大威慑作用已开始显现,失信人将寸步难行。

    公开:“黑名单”上网 一半系伪造证据、暴力抗拒执行

    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主要包含哪些失信情形?

    答: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均是由各地法院根据规定设定的条件、标准,通过法定的程序,依职权作出认定,统一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截至11月4日17时,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点击量已超过18万次。

    此次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当中,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有25625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5634例。其中,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占全部信息的50.46%;以虚假诉讼、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占7.46%;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占7.87%;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占0.23%;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占4.1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占29.79%。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在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当中,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是较为常见的失信情形,比例很大。

    惩戒:掐住“命脉”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融资渠道

    问:法院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后主要通过怎样的机制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答:最高人民法院已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已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信用评级系统。

    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这些措施相应地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融资渠道,对其产生了显著的限制和惩戒作用。

    鉴于“黑名单”的威慑效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比例上升。例如,河北省枣强县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将郑庆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对外公布。同时,执行法院向各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送达了建议书,建议在该案未执行结案前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业务和公司登记等事项。此后,被执行人郑庆某来到执行法院,称因自己的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也已停止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目前,此案已经顺利执结。

    现在很多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时,均事先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查询,确认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失信情形,将此作为是否与其交易的重要参照和考量,以此降低交易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象存在失信情形的,也可避免与其交易或要求其提供更多担保。

    联动:编织“惩戒网” 央行、公安部等部门共享信息

    问: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如何用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

    答: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拓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利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证监会、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等单位展开合作,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共同实施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还着手与银监会联合拟制通知,对如何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信用惩戒加以规范;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展开信息共享合作,力求进一步扩大失信信息的利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及信用惩戒机制。

    公平:避免“选择性执法” 最高法院将成立检查小组抽查录入情况

    问:如何能够使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到名单库中,避免选择性录入?

    答:为避免出现因为人情因素、地方保护因素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没有被纳入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常规检查、抽查等长效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认定、录入准确,杜绝出现因案外因素导致相关被执行人应当纳入而未予纳入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将成立检查小组,对全国法院实施制度的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对应当录入而未录入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申请执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反映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未被纳入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查实后将坚决予以纠正。

    ■声音

    治理“老赖” 黑名单只是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5日通报全国法院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关情况,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为配合《规定》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于2013年10月24日开通。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11月5日新华网)

    失信者“黑名单”是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加码的重要一步。不难想见,如果执行到位,“老赖”们必然会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多方面受限,以及不良信息在舆论及媒体倒逼之下,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从法律来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守约践诺,法之底线。

    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人因手段成功或“意志坚定”,成功扮演着“法律白条”的角色,债权人也只能愤而无方。虽说天有不测风云,不否认在交易过程当中有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但这并不在此次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之列。从公布名单统计的分类来看,这些“老赖”大多在交易时主观意愿上就不想履行义务,因此,交易后不计后果耍赖毁约,才成为不当得利的招数。换言之,如果及早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把“老赖”拦在交易门槛之外,纠葛也许会少很多。

    毕竟,法律是社会活动的最低准则,而诉讼也是公民维权的最后手段。如果在交易之初,债权人对对方的诚信度有比较客观的认识,债务人也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合理评估,纠纷可能就会止歇于交易之前。这就需要制度设计在两个层面着力:一是构建好全方位的征信系统,法院不仅要与工商、交行、农行、中行、建行等银行合作,更要与征信中心、证监会等共享“黑名单”,在一切信用行为可能设计的领域,全面围堵失信者;二是市场交易中增加“信用额度”的门槛或环节,让契约与诚信成为市场规则的硬通货,把诚信规则纳入交易的明规则之内。

    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只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审查,准确评估诚信,才能真正降低交易行为中“有钱不还”类民事纠纷的发生率,进而从源头上缓解司法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稳固社会秩序。(周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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