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10日 星期五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 (十二·上)

    第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现共享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立法背景

    作为创新活动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共享行为,是整个创新体系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自主创新发展的迫切需求,需要通过立法给予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广东省有必要、也有可能,有条件、更有责任在地方立法上率先探索,以实际行动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具体而言,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立法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需求日益迫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一流的科学研究和高层次的技术创新往往离不开一流的科学仪器,没有高精度的科学仪器设施很难获得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据不完全统计,一个多世纪以来,诺贝尔自然科学奖项中,有68.4%的物理学奖、74.6%的化学奖和90.0%的生物医学奖获奖成果,是借助各种先进的科学仪器完成的。2006年,建立广东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大仪网)。据对部分仪器抽样统计,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启动前的1998年,仪器年开机时数为726小时;入网后的1999年仪器年开机时数为888小时,从2000年开始,仪器年开机时数保持在1200小时以上,2010年度入网仪器的台均开机时数约为1510小时,台均服务机时数为1320小时。近三年来,广州大仪网内入网仪器对外共享率(对外提供服务机时与总服务机时的比)保持在40%以上,台均对外服务机时约为1300小时,2010年为1320小时。广州大仪网这类共享平台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欢迎。在这些共享服务中,企业所占的比重稳步攀升,反映出企业创新活动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更为依赖。这些数据直观而生动地反映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无论对创新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还是对创新资源匮乏的中小企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广东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具备共享潜力。在发达国家,创新活动对科研仪器设施的需求,不仅有着强大资金投入和物质基础作为支撑,还有着深入人心的共享理念作为保障,尤其是以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对于其开放共享更是有着完备而严格的法律约束,为各类创新资源最大限度的开放和共享在法律层面提供了保证。例如,美国的《联邦采购法》明确规定,项目承担方占有的政府资产(包括科学仪器设施)要最大程度地再利用;同时,还规定有关部门要“协调实验室资源和设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提高实验室能力的利用率”。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科技资源共享活动加以规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律,仅对科技资源共享活动提出了指导性方向。例如,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地。国家的重点实验室向国内外开放。”由于部门隶属关系分明,加上缺少规范科技资源共享的相关法律,个别科研机构和人员不愿意将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使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封闭使用、重复建设、利用效率低下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广东的实际来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也有一定潜力。广州地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是广东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的建设主体,但仅局限于广州地区,广东省的深圳、湛江、汕头等地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工作尚未启动,还未建立全省的协作共享网络系统。同时,目前广州地区的仪器是在完全自愿申请入网的基础上,通过协作网专家组审批入网的,对于那些财政性资金投资购置的利用率并不高、却不愿意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缺乏要求其入网并提供共享服务的政策。这些问题也都反映出,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空间还十分巨大,可以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以促进、利用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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