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近期北京地区血库告急。3月31日上午,中国科技馆27位青年职工积极响应馆里号召,报名参加了朝阳区奥运村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无偿献血活动,用实际行动奉献爱心,支持抗疫。经体检筛查,最终共有16位同事光荣献血。目睹青年才俊同事的善举,我深受教育,十分感动,遂填《声声慢》词一首,以表敬意,以示褒奖。
“滴滴点点,暗暗红红,潺潺汨汨淙淙。切切殷殷,爱意厚厚浓浓。扶伤救亡紧要,臂膊伸,起死回生。血淌艳,泰岳失高重,浩浩德功。//莫道区区小事,大义域无涯,善举恢弘。淡淡平平,恰似常见青松。凡人尚行伟大,傲同仁,玉树临风。众翘俊,榜样标齐看,赞美由衷。”
对无偿献血这种无私奉献的善举,理应褒奖。但以什么样的方式褒奖,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第二条指出“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但是,该法并没有对无偿献血予以定义,使得“无偿”的含义并不清晰,给相关单位对这种善举予以褒奖尤其是物质奖励时造成了困难。通常认为,无偿献血是指献血者为拯救他人生命,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不收取超过因献血发生必要的交通、误工等成本额度以外报酬的志愿行为。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采血单位通常会按献血200毫升、400毫升分别给无偿献血者500元和1000元的补助,作为对献血者付出上述成本的一种补偿。
《献血法》第六条规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那么,这“有关单位”又是指哪些单位呢?如果专指采血中心,上述500元和1000元补助是不是就是落实《献血法》中的“适当补贴”?如果“有关单位”是指献血者所在单位,那就意味着该单位还可以另给献血者发放“适当补贴”。但是,问题又来了,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如何来掌握这个“适当”呢?也就是说,多少钱才算“适当”?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没有把握好“适当”的度,很有可能在各种巡视检查中就要被问责。还有,如果补贴的额度越过了“适当”,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那还叫“无偿献血”吗?
中国红十字总会洪峻岭曾在1998年第四期《中国卫生法制》上发表文章“国外无偿献血状况简介”,他认为,“无偿献血实质上是参加了一次利他主义行动,一次为了他人不思回报的行动。献血者的血液被看成是一种馈赠,一种对一个或多个需血者的慷慨解囊的表现。捐献血液者的行为,确立了他本人与另一部分人的友善关系。”作者还阐述了推行无偿献血制度的美好初衷和重要意义:“无偿献血作为一种对人的友善行为,无需像卖血者那样掩盖自身的弱点,他会向医生如实地讲清自己的身体状况,从而避免不健康的血液流入临床,这对输血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我赞同这种观点,除采血单位即时给予必要的补助,以及献血者单位给予相应金额购买营养品予以无偿献血者慰问外,不主张再给献血者另外的金钱或物质上的补助,否则将有违无偿献血制度以及献血者本人的初衷——我们都相信,每一个无偿献血者在报名献血时,都没有想过还需要金钱的回报。这一点也充分体现在国际红十字联合会1991年召开的第八届大会所做出的第34号决议对“自愿无偿献血”的定义之中:“出于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其他血液成分而不取任何报酬的人,被称为自愿无偿献血者。无论是金钱或礼品都可视为金钱的替代,包括休假和旅游等;而小型纪念品或茶点,以及支付交通费则是合理的。”
其实,在我们的周围还有许多默默无闻的自愿献血者,他们把无偿献血视为一种自己和家人践行社会公益活动的自觉行动。中国科技馆青年职工张乐、刘芳就是他们中的突出代表。张乐2003年至今坚持无偿献血15次,献血总量超过5200毫升,2019年被北京市公民献血委员会授予“无偿献血先进个人”称号。受张乐影响,刘芳2015年开始无偿献血,第二年带着丈夫一同参加,已连续5年无偿献血(丈夫连续4年),她本人就共计献血1800毫升。这两位青年党员都把无偿献血作为一种“发自内心想去做的一点点好事”,刘芳甚至把每一年孩子的生日期间和丈夫一起去献血,作为一种为孩子庆生的最有意义方式。
显然,如果只对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者予以褒奖,我们又将如何褒奖这些默默无闻的献血者呢?其实,每位无偿献血者对自身善举的充分肯定和内心坚守,就是一种最好的褒奖。这真是:“献血褒奖头绪多,理清还需多思索。决策贵在思远虑,不因一叶而障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