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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并不是近现代的产物,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有各种五花八门的交通规章制度了。
唐朝国都长安城人口过百万。按照《唐律》规定,在没有任何公私缘故的情况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驾马或者驾马车的,事主将处以用竹板或者荆条打50次脊背的处罚。唐太宗听说脊背是人的经脉聚集处,因此大发慈悲,改为打屁股。
如果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就对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理。而因为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钱赎罪。
古代的路况较差,道路大多崎岖不平,有雪时路滑,雪化后泥泞,相当难走。为此,《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赔给伤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三年,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其坐骑则被官府没收。
春秋战国以来,历代或以右为尊,或以左为尊,但不管以哪个方向为尊,主人迎接客人时,都习惯在路的左边等待,史上称为“左迎”。
清朝末年,政府成立巡警部,用洋人做顾问,颁布的交通规章完全是欧洲式的,于是靠左行驶就变成了靠右行驶。后来国民政府制定的《国道交通规则》,汪伪政府制定的《卫兵指挥交通规则》,都要求行人和汽车靠右行驶,想超车,得从左方加速。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沿袭了这一规则。《大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