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定现代化 改革再深化】
◎本报记者 叶 青
通 讯 员 黄 何 李金惠
8月6日,在广州二沙岛公园内,一台台室外清扫机器人不知疲倦地忙碌着。广东省科学院智能制造研究所机器人技术团队负责人徐智浩站在一旁,关注着这些机器人的工作状态。
“我们的机器人技术成果,已经以专利评估作价130万元入股一家公司,占股3.5%。这让我们备受鼓舞。”徐智浩向科技日报记者分享他的欣喜之情,“即将实施的《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是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当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条例》,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制度。其中,《条例》首次提出支持高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首次明确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职责,首次明确科技成果使用权可作价投资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
“《条例》共11章94条,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
为补上科技创新短板,《条例》强调以“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硬投入”,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
《条例》要求,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并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同时,允许在基础研究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
中山大学物理学院教授王猛表示:“《条例》将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三者并重,并明确基础研究投入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这一点难能可贵,体现了广东鼓励原始创新的底气和责任担当。”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科技战略所所长肖尤丹注意到,《条例》明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两个“不低于60%”的资助比例,对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放宽不少于两周岁。他认为,从《条例》可以看出广东省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牵引,构建以人为本的科技创新生态的战略和决心。
赋予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徐智浩所在的广东省科学院,是全国40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单位之一。该院已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由技术经理(经纪)人运营,以及利益“捆绑”和共享的技术育成孵化体系,每年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超过5万家次。
广东省科学院的探索,正是广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一个缩影。然而,尽管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带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广东仍存在一些“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的情况。
对此,《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的地方立法中,首次构建了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自主管理的法律框架,提出在事先约定收益的前提下,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明确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制度;对于市场化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
“这套‘组合拳’将有效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力推动我省实施‘有组织成果转化’。”广东省科学院党委书记廖兵表示。
廖兵特别提到《条例》中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他认为,这将有效解决科研团队后顾之忧,也会让更多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力“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加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
彰显广东地方科技立法改革底色
“全面系统、体系升级、深化改革,是《条例》的三大关键词。”肖尤丹认为,《条例》是科技创新领域首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为相关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保障,充分彰显了广东地方科技立法发展的改革底色。
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将科技与金融结合设为专章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创新性地提出了设立长周期创投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拓宽基金退出渠道等一系列新举措。
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吴世文表示,将以落实《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重点是做到“两突出”和“五着力”,即突出对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着力强化机制创新、落实优惠政策、开发金融产品、加强产融对接和推动信息共享。
“《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将广东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予以固化,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肖尤丹说,制度红利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