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3日 星期一
厘清数据权属,破解医疗卫生信息“孤岛”难题
◎张丽英 段佳葆
视觉中国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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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5G时代的到来,个性化医疗、远程诊断、远程治疗等逐渐走进百姓生活。而这一切都以体量庞大的健康医疗大数据信息为基础,健康医疗大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世界各国也深刻认识到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重要性,并从国家层面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以抢占创新医学研究、精准诊断、个性化健康管理和移动医疗等前沿阵地。然而,随着健康医疗大数据规模日益庞大,这些数据的权属问题也日益凸显。数据权属不清将直接导致权责不明、数据无法顺畅流通、共享,从而无法进一步挖掘其价值,影响健康医疗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数据权属不清阻碍医疗数据流通和资产化

    2020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推进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开放共享、深度挖掘和广泛应用。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全国建立了国家数据中心、区域数据中心和应用发展中心。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当中,医疗卫生大数据技术在病毒溯源、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然而,随着医疗卫生数据规模和质量的提升,由于医疗卫生数据权属不明导致的数据泄露归责问题以及健康信息的共享问题日益凸显。

    一方面,数据权属不明导致数据泄露问题归责难。数据泄露是数据安全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根据IBM发布的《2020年数据泄露成本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医疗数据泄露平均成本高达713万美元,医疗保健行业在2020年已确认的数据泄露事件同比增加了58%;在过去3年中,超过93%的医疗保健组织出现过数据泄露。如此高的数据安全风险,毫无疑问需要法律法规的有效规制。而制定此类规范,就需要先从底层逻辑上明确数据的权利归属,否则出现数据泄露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保护数据提供者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等,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影响数据相关方的信心,影响医疗卫生数据的流通和资本化。

    另一方面,数据权属不明阻碍健康信息的互通共享。目前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法律界定、隐私保护、交易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等还处于法律空白,使得数据的利益分配没有得到规范性保障,制约了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和民众参与的主动性。个人健康数据在何种程度上属于患者,又在何种程度上属于医疗机构就是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个人健康数据都存在于各个医疗机构中,而患者却很难看到自己的健康数据档案,更无法从中收益。这种情况下,患者就缺乏提供个人健康数据的积极性,医疗大数据库的有效建立就会受到负面影响,这不利于整个健康管理信息化的建设。虽然国家出台多个文件支持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但想要做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真正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资产化的目标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数据难以确权和授权成为阻碍医疗机构进行数据共享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应加快数据确权及其机制研究,从而更好地探索数据共享、加快构建数据标准体系与交易体系。

    从法律和技术层面解决医疗数据权属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就要明确医疗数据的权属。医疗数据是关于患者个人的数据,由医疗机构采集和管理,这些数据资源又关系社会和公共健康,因而医疗数据涉及患者(个人)、医疗机构、社会公众三类利益主体。为此,医疗数据的权利配置就是协调保护三类主体的利益,使医疗资源价值得到有效发挥,建议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决医疗数据的权属问题:

    第一,法律层面。首先,应当明确医疗数据的患者权益。从医疗数据有效利用的角度,重要的不是将医疗数据归还于患者,而是要承认患者对其医疗数据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这样患者才有动力提供其健康信息,从而丰富医疗大数据库。其次,应承认医疗机构对各自产生的医疗数据享有财产权,同时明确社会义务(责任)。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采集和形成关于某患者的数据后,该数据即与患者分离,成为一组“纯数据”,并保存于医疗机构的数据库,服务于患者的诊疗活动,这有助于医疗机构改进医疗水平,有利于公共健康。最后,确立医疗数据的公共利益。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仅有权基于特定目的、在特定情形下从医疗机构处收集、调取其掌握的医疗数据,并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

    第二,技术层面。数据权属的落实,不仅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且需要相关技术的支撑。一是公民个人数据权属及公民个人身份的安全保密技术;二是数据传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密技术;三是数据存储的安全审计和检测技术;四是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分量、分领域的分析技术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是数据资产的量化分析技术;六是数据权属被侵犯和违规操作的检测和记录技术;七是数据违规违法流出境外的检测和控制技术。

    总之,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数据不仅仅是新型生产要素,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需要健全数据权属、标准、存储、交易、共享、跨境流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明确数据资源生产方、使用方、监管方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还要通过技术的提高对数据确权的落实予以支持。如此这般,才能最大化地释放医疗数据所蕴含的价值。

    (张丽英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段佳葆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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