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10日 星期一
宁夏出台“18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运行

    科技日报讯 (王迎霞)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执行期暂定为6个月。

    在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方面,措施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

    在加大财政扶持方面,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加大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治区按银行贷款超过基准利率20%以内的部分给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

    在稳定职工队伍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