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22日 星期五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简明指南

    1.实施日期

    《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7〕1842号)自2017年9月25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2017年9月25日以后批准资助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3.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依托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4.资助方式

    一般按项目类型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5.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其他费用。

    所有直接费用开支科目均无比例限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报预算。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结题验收、项目经费审计等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资助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环境条件促进项目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6.劳务费

    劳务费无比例限制,可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7.下放预算调整权限

    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依托单位据实核准,每年年底和验收时向基金办备案。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整。

    8.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对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且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原则上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课题延续性研究或相关研究。两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的,30日内按规定收回。

    对终止、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规定收回。

    9.合作研究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经费预算、决算并经依托单位审核。

    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研究资金转拨以预算和合作协议为依据。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10.资金支出

    资金支出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减少现金支出,实现“痕迹”管理。

    11.监督检查

    基金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依托单位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基金办报告。

    12.信用管理

    基金办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以及履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信用,按照市科委或自然科学基金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级及绩效考评作为项目立项、间接费用核定、结余经费使用等的重要参考。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详见:http://bjnsf.org/nsf_jjwj/201708/t20170831_14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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