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4日 星期一
让科研人员有充分的获得感
—— 山西省新出台十四项人才激励改革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王海滨

    科研机构和高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外从事兼职,兼职收入原则上归个人;科研机构和高校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三年的人事关系,每半年还发放两个月的工资收入……

    这些实实在在激活人才资源的政策正在山西密集实施,在这炎热的夏日为广大科研人员送上了一套解暑消渴的“政策大礼包”。

    激励激活科技要素

    7月18日,山西省政府举行“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若干意见相关配套政策”解读系列新闻发布会,山西省围绕解决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不足、智力劳动与收入分配不完全符合等问题,制定完成了14个政策文件和法规。

    山西省科技厅出台的《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重点解决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问题。主要内容九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从定价机制,权属约定,收益比例,单位领导人激励分类管理、法人责任五个方面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和方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对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地方等四类主体分别提出了四条激励措施。

    规定主要有几个亮点,一是建立市场定价机制,单位领导只要尽职,可免除因科技成果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二是明确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等制度;三是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的比例规定在70%以上;四是支持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建立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报告,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山西省科技厅还补充完善了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也是条条“干货”。比如针对公益一类科研单位收入的问题,办法规定科研创新及服务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允许公益一类科研单位有科技型服务收入,收入全部留单位使用,不核减相应的事业费预算。山西省同时下放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权限。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集体发力集中释放

    除科技管理部门外,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卫计委、国资委、编办等单位也围绕“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分别牵头制定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山西省人社厅牵头制定完善了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构建“三元薪酬”结构,使高校、医院、科研等单位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而科研机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否在外兼职,离岗创业能否保留人事关系等这些事关科技工作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科研机构自主决定本单位的编制结构。核心内容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根据科研、教学等工作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的编制结构,不需再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下放编制结构管理后,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管理中要加大高学历科研人才所占比例,切实使有限的编制资源创造更大的价值。

    实施基本工资浮动激励政策提高绩效工资总量。主要政策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实施基本工资浮动激励政策。对引进省外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薪级工资向上浮动2级,省内入选为以上同类高层次人才也参照执行。

    提高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可按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内予以核定。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单位同意、内部公示后,可在外从事兼职,兼职收入原则上归个人。鼓励科研机构人员进行公益性兼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先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等。

    山西省科技厅厅长谢红说,山西出台的系列“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若干意见相关配套政策”,是“以二流财政实施一流人才政策”,对创优山西人才发展的环境,充分释放最广大科研人员的动力和活力,更好地培育本土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逐步形成山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为全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创造最优环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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