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操秀英
高税率阻碍了天使投资机构和投资人再次将所得收益投入实体经济的热情。天使投资阶段的税收优惠是近年来业界呼吁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日,一条《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投资人广为转发。
“对于投资人来说这是个大利好,是比较实际的落地政策。”洪泰创新空间创始人王胜江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终于发文,重大突破,激动。”参与这一政策制定的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薛薇则发朋友圈感慨。
她所指的重大突破是什么,这一政策对于推动中国“双创”的发展又有何重要意义?
天使“折翅”,税收优惠是呼声所在
天使投资阶段的税收优惠是近年来业界呼吁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初创企业,天使投资将成为他们起步的第一助动力。在宏观政策扶持引导下,在“双创”的热潮下,我国天使投资市场爆发出了巨大能量。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天使投资机构共募集124只天使投资基金,已披露的募集金额约203亿元人民币,超过2014年全年募资规模的209%。
然而,高税率阻碍了天使投资机构和投资人再次将所得收益投入实体经济的热情。例如公司制天使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现象:在公司层面,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层面,股东需在分红时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在去年6月26日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就曾表示,目前中国天使投资人较少的原因之一是税收较高。“天使投资人投了前面29个项目都赔了,等第30个项目挣钱了,要征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生意不合算。”他认为,现在税收应该按7年累计,过去7年赔了多少最好应该能够抵扣。
中共中央国务院此前发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提出,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门槛降低,契合初始投资阶段的特点
“其实此前国家有关于支持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那个政策主要是针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我们调研发现,实际执行下来,它的覆盖面非常有限。”薛薇说。
她所说的是2007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文件规定,满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2013年后,该政策将优惠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率先试点,最终于2015年推向全国。
薛薇分析之所以政策覆盖面有限,首先是因为被投资对象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这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并不容易。“据我们了解,每年大概只有几十家投资企业满足这个条件,而中关村的试点政策推向全国后,并没有一家享受过这个优惠。”她说,较高的政策门槛与早期创投的特点不匹配,因而也就没有起到相应作用。
此次出台的《通知》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者都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我觉得有两个方面的较大突破,一个是降低了政策门槛,我们调研时和不少创投企业聊过,这次的政策应该能覆盖到大部分天使投资机构。”薛薇说,另一个突破是将个人投资者也纳入政策范围,这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天使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国内外实践。
精准定位,锁定天使投资行为
事实上,很多发达国家均对天使投资领域税收优惠做了详细规定。以美国为例,该国自上而下都出台了各类优惠政策。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对“中小企业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规定了特别资本利得税的优惠,也就是对天使投资者投资创业企业的直接鼓励。对投资人持有5年以上资本利得50%减征、再投资税收抵免以及资本损失视为普通损失等优惠政策。此外,1/3的美国州政府出台了鼓励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比联邦政府层面的税收激励更为普遍、更全面强势地刺激了美国天使投资的发展。
“我们在这次制定过程中借鉴了一些国外的做法,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思路,”薛薇说,“之前有关部门的想法是,首先要界定天使投资人的概念,但后来我们发现这个比较难,大部分国家其实界定的是天使投资这个行为,圈定投资对象,最终的文件也是践行了这样的理念。”
《通知》规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将政策精准定位到天使投资这种行为。”薛薇说。
在薛薇看来,如果政策能落到实处,将惠及绝大部分天使投资机构和投资人。但她也坦言,政策将率先在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考虑到税收征缴的便利性,目前的规定是,如果是个人天使投资者,要求被投资人所在地属于试点地区;对于机构而言,则要求投资机构所在地属于试点地区。“有一些投资机构为了享受地方支持政策,将注册地放在西藏等地,那他们就享受不到这个政策的优惠,目前这一块还有点混乱。”
“这是一个开始,后续应该还会出台系列政策,会越来越深入。”王胜江则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