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二战中形成的以联邦政府为资助方、科研机构为创造中心的伙伴关系,为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奠定了坚实基础。
联邦政府对科研活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其项目管理流程高度公开透明,信息系统得以普遍应用。26个主要联邦研究资助部门统一使用“政府拨款网”一站式平台,实现从发布信息、提交申请、公布结果到跟踪进度、监管资金的全程电子化管理,极大提高了管理效率,并向大众开放接受监督。
即便如此,美国科研监管体系在运行中依然不断产生新问题,一些措施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国会、政府和科技界均认为需通过改革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优化国家学术研究投入:建立21世纪新监管框架》的最终报告,即体现了美国各界近期的共识。
究竟怎样的科研监管体制对科研活动有利而非阻滞?
科研人员应付繁杂重复的汇报性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在这一点上,我国科技界对此历来反映强烈。如何做好顶层设计,尽最大可能减少对科研人员提出的重复汇报性要求,很考验科研政策制定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衔接能力。
此外,科研诚信体系的建立与惩治机制也要有所呼应,在出现学术不端的时候,究竟由什么性质的机构介入、按照什么标准、启动基于哪种目的的调查程序,同样需要跨部门的顶层协调机制和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梳理调整。
最后,科研机构是新知识、新发现和创新实践的重要主体,独立精神是其灵魂的一部分。政府和研究机构之间,如何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互相支持,除了发文件和作汇报,是否还有其他更柔性也更有韧性的方式,将双方的正能量真正凝聚在一起?
我国正处于科研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时期。在我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的进程中,美联邦政府科研监管体系在动态中不断完善的做法,对我国再造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或有值得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