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18日 星期六
金砖国家:以环保立法助推绿色发展
本报记者 华 凌

    ■今日视点

    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和南非被称为“金砖国家”,人口和国土面积在全球占有重要份额,是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然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成为“金砖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绊脚石。那么,“金砖国家”如何通过立法解决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从而推动绿色发展呢?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影响全球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观”——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的发展构成危害。然而,这并未解决如何发展和有限度发展的问题。

    随着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环境污染、能源紧缺和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瓶颈,绿色发展理念应运而生。所谓绿色发展,主要是指根据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通过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

    这一发展理念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有利于人们在环境与经济双重压力下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将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以此实现以环境保护为前提的社会发展。

    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下,许多国家纷纷建立健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和政策杠杆调节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立法融入可持续发展观

    6月初,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在北京联合主办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理论创新与实践挑战”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及其博士研究生丁霖在研究报告《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立法创新》中提出,金砖国家主要环境立法已力求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在立法中融入可持续发展观,明确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该报告通过对金砖国家主要环境立法文本的梳理,尤其是通过对立法目的条款的解析发现,除印度之外,金砖国家的环境立法大多不约而同以立法目的条款,明确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尝试在环境立法中进一步诠释可持续发展观。

    其中,巴西1983年颁布有关法令,规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是金砖国家中最早将“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协调关系”作为环境基本法的主要目的。南非在其1998年《国家环境管理法》中明确提出:“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及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2002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要“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只有印度1986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未直接涉及对环境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内容。

    优先环保将是未来方向

    在现实中,当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发生冲突,金砖国家在立法条款中是如何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对此,该报告指出,巴西立法目的明确提出,要协调这二者的关系,并以相关法律制度与责任追究机制作保障。但其环境法并未明确二者出现冲突时,环境与经济以谁为先的问题。与此类似,南非环境基本法也未对这二者的优先次序加以区分,但值得肯定的是,该法始终将“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其中。

    印度环境法立法目的虽未提及环保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上更侧重于环境治理与污染防治,即在面临环境与经济双重困境时,依环境法规定优先选择保护环境,哪怕牺牲一些经济发展利益也在所不惜,颇有绝对环境主义的意味。俄罗斯的环境基本法处理二者关系的立场可表述为“相互协调,环保优先”。

    而在中国,为改变“经济优先,环境保护为经济服务”的发展观念,多年来,许多环境法学者纷纷就以法律方式促进绿色发展提出建议,如2012年12月20日,在环保法修改思路专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建议《环境保护法》总则须明确提出“环境优先”等原则。根据以上建议,2014年颁布的新《环境保护法》在协调这二者关系中全面保证了环境保护的优先性,确定环保法的立法目的为——通过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

    由此可见,在环境立法方面,金砖国家在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时,大体经历了由单纯协调,向协调关系与环境优先相结合转变的过程。可以预见,随着绿色环保意识的增强,未来金砖国家的发展将走上以环境(生态)保护为主,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