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燕
在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30多年间,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不断提高,但当前相对过高的专利维持年费标准,却也使我国的创新主体负担过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乔永忠副教授呼吁:“应该改革专利年费制度,以释放和提升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力、国际竞争力。”
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促进创新作用不足
4月23日,为期两天的2016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之“知识产权与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开幕,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分论坛中,乔永忠以其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利维持机理及维持规律实证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做了“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
乔永忠在发言中指出:“我国现行的专利年费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专利维持和运用能力,不利于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各界应更加广泛和深入研究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促进创新的作用机理,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际需求出发,借鉴各国国家制度的合理要素,改革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调整年费缴纳标准、缴费周期等,充分发挥该制度调节和促进创新的作用。”
据了解,2014年产业界曾对各国专利年费收费标准进行过统计比较:我国维护一件发明专利20年有效期的年费总额除略低于德国外,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年费总额,大约是英国的2.2倍,法国的1.8倍,日本的1.7倍,韩国的3.7倍。若考虑人均收入水平因素,我国年费水平大约是美国的6.1倍,德国的3.6倍,英国的9.8倍,法国的7.3倍,日本的7.5倍,韩国的13.8倍。
乔永忠指出,高额专利年费是造成我国大量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放弃专利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有效专利维持年限短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在2015年11月发布的《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只有6年,维持超过10年的只占7.6%;实用新型专利平均维持3.2年,维持5年以上的只占12.6%;外观设计专利平均维持2.9年,维持5年以上的只占10.7%”,另外“国内的失效专利占总量的94.6%;专利失效原因分为四种:未缴年费终止、放弃专利权、届满终止和其他。2014年我国国内失效专利中,未缴年费终止的占51.7%”。
乔永忠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8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年费经济负担重或非常重。近七成的受访者因年费太高或单位经费紧张而放弃维护专利权,这其中,因专利年费太高而放弃的占47%。
降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呼声不断
关于降低专利维持年费的呼声由来已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药品评审专家韩雅玲今年两会期间就对媒体表示,目前我国专利维护年费过高,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议降低专利年费标准,减轻专利所有者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孙宝启在今年两会之前先后调研走访了中关村和部分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普遍反映当前专利年费偏高。孙宝启认为,鼓励支持企业创新,首先要给企业“减负”,降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无疑为企业节支开辟了一条新渠道,更有利于企业创新。“尤其是草根创业公司,千万别让他们一开始就死在昂贵的专利费用上。”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参加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提出,应免除专利每年收取的年费。
据乔永忠介绍,早在2006年“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潘云鹤(全国政协外事委主任、政协常务委员、前浙大校长、中国工程院常务副院长)曾呼吁降低专利年费,建议将年费减缓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或六年。
此呼吁在10年后得到落实,201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乔永忠说:“减缓时间延长到六年,确实能给部分创新主体减负,值得点赞。但是,《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适用对象有所限制,只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而且延长期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主体年费总额太高负担过重的问题。”
乔永忠建议应基于现状立足未来,深入研究专利年费促进创新的作用机制,调整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激励创新,提高我国各类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能力。
《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有效专利共计464.3万件,其中国内占总量的比重达86.9%,表明我国国内创新主体在发明专利布局中的主体位置日益明显。从该报告也可看出,当前高额的年费标准,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国内创新主体。乔永忠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92%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当前的年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