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05日 星期五
河北 不良行为单位 将入“黑名单”

    河北省安委会近日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严重危害事故;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高危行业企业拒不缴纳风险抵押金或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等14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其中一种,就会被列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和解除“黑名单”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每季度公布1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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