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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规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各地区将城镇“三无”人员、文革“三民”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人员、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居住在家庭的60岁(含)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计生特扶(失独)老年人纳入本地区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所需资金由本地区财政承担。
《办法》明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服务对象需求,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同时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和盟市应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总额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设立购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地要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办法》规定,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服务时佩戴本服务组织的统一标识。养老服务人员1年内受到服务对象3次及以上投诉或媒体曝光批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养老护理上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