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17日 星期四
让讹人者接受法律和道德双重审判
李 颖

■一周视点

    路遇有人摔倒,不扶,良心不安;扶,担心被讹。扶不扶?俨然成了“全民大拷问”。

    先说一起没扶的。9月7日,广州暴雨倾盆,一名年轻女子摔倒在公交车站,无人敢出手相救。最终在市民李先生夫妇的带头下,路人为女子撑伞挡雨直到救护车到来,但已回天无术。医生表示,如果事发时有人扶她一把,并进行胸外按压,就能为抢救争取时间。事后有人提出质疑。这些路人为何不敢尝试救人,至少为专业医生到来争取时间!

    再说一起扶人的。9月8日晚,一条“扶老太被讹寻证人”的微博消息引发热议,发布这条消息的是淮南师范学院大三学生小袁,而事情就发生在校门对面的马路上。目前,受伤的老人因右腿骨折,正在医院治疗。

    尽管到目前为止,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警方还未给出最终结论。我们看到,只有小袁在自证清白,因为她处于被动地位,既垫付了医药费,又被扣了学生证。设若她开始就扬长而去,可能就没有后面的麻烦,但我们的社会,却多了一抹冰冷的色调。相反,老人及家人却坚持撞人者就是小袁,理由是:不是你撞的,为什么陪老人去医院,还和同学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撞到人后,她没有跑,而是下来扶人。没有撞人的话,一个大学生有那么傻吗?

    这实在是一个荒唐的逻辑,就像说你没偷东西,跑这么快干什么一样的荒诞。

    毋庸置疑,这起“疑案”更容易被看做“扶不起”。但客观地说,也不能排除学生小袁撒谎。因为,“扶不起”既可以被一方用来讹人,也可以被另一方用做抵赖。这就是“扶不起”给社会公德带来的损害。本来,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时,谁都不能妄下结论。但是,在老人家属认学生小袁撞人的理由中,却再次夯实了“扶不起”这个令人生畏的事实。

    不过家属也坦言,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就是小袁撞的,希望民警能尽快还原事情真相。

    看到此笔者糊涂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可以简述为“谁主张谁举证”。

    抛开情绪化的表达,这种案件在法律上就是普通的侵权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扶老太觉得救人者就是肇事方,那么就举证证明是救人者造成的损害;如果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像目前这样,一旦发生救人被讹的事,就由救人者满世界找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来“自证清白”。

    现在绝大部分扶人遭讹案件中,扶人者往往被要求举证,这就让扶人者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处于很被动的位置。笔者认为,扶人者原本是见义勇为,却被诬陷成肇事者,身心承担着经济和精神的双重煎熬。如果事发地没有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处于天然弱势地位的扶人者很有可能会“惹上麻烦”,甚至会被告上法庭。

    据了解,不少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美国、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当见义勇为已经从举手之劳变成了“高风险行为”,建议要严罚道德沦丧而且涉嫌犯罪的人,不可因其老迈就不追究法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虽已有对诬陷他人和敲诈勒索处罚的有关条款,但对于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社会中,一些摔倒老人被好心人扶起来之后,讹上扶他起来的好人,最根本原因是“讹人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零违法风险的惯例让诬陷者大多未受惩罚。

    笔者认为,惩恶才能更好地扬善,要让“反咬一口”者付出更大成本,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机关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救人者的立场上,让讹诈者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只有当讹人的恶行越来越少,社会道德才会越来越好,愿意扶起老人的人才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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