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义雷
■姑妄之言
“在硅谷,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实际投资金额大概是1∶3;在我国,这个比值约为1∶30。”近日,盛景网联董事长彭志强的一番话,穿越当下创新创业的喧嚣,道出了我国天使投资依然孤单无力的现实。
实话实说,“天使”眼下的窘迫,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只有两三个人,甚至一个想法,这样的项目或初创企业,具有高风险的特性;同质化竞争,创新能力不足,创业者自身成色不足,投资者自然难有底气。这时候,让“天使”欢快地飞翔,恐怕只是一种幻想。
老百姓没办法,可以等待;投资者可以选择相对成熟的企业,也可以选择观望。唯独政府,不能无动于衷。否则,创业的种子得不到浇灌,万众创新就可能沦为一句空话。
让“天使”飞起来,政府做了不少事,但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天使投资的税收政策。换句话说,扶持初创企业的天使投资,和偏向后期成熟企业的风险投资、并购基金执行同样的税收标准,而风险却大大提高。
目前,公司制的天使基金,在公司层面,以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层面,需在分红时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天使投资人,综合税率约为40%。
而个人“天使”,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证券市场上股票交易几乎可以忽略的税费相比差距很大,与信托产品、房地产基金等投资品种相比不占优势,而且股票交易、信托产品、房地产基金等具有更好的流动性或更短的投资周期。
也许,有人会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对“天使”的一种扶持。不过,“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让明确的资格变得模糊起来。而实际操作中,还有可能跌入违法的泥潭。
当我们举足不前时,各国扶持“天使”的政策已然风起云涌。2012年实施的SEIS计划,英国对天使投资者的激励包括:按投资额的50%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所得分红继续再投资到SEIS,则免征资本利得税。再看美国,截至2009年,有超过20个州颁布针对天使投资的税收抵扣政策,抵扣率从10%起,最高至100%。近邻日本,2008年4月1日以后,天使投资人投资时,其投资额减去2000日元的余额可以从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天使”自由“飞翔”,“金种子”长成“大树”。学习,批判,借鉴,吸收,在转型的十字路口,政府应该理性地作为,而不是让“孤单的天使”再次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