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标识使用说明

    该标识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

    一、使用范围

    该标识用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1.用于纪念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2.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3.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二、制作样式

    各地各部门本着形式多样、方便佩戴的原则,制作纪念活动标识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三、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纪念活动标识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纪念活动标识的完整性。

    2.纪念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以纪念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不得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3.纪念活动标识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4.以纪念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需与纪念活动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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