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7月27日电 (记者艾福梅)违规收取学员学费后携款潜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鱼龙混杂,备受诟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重新修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由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中,特别强调公职人员必须“脱钩”,包括:“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等。
同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一旦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