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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
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要根据试点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留有余量,一般在3到5年内使用。
这项激励的依据为《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