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陈瑜)已实施15年的种子法20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说明中表示,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与外国开展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规范外资进入我国种业的管理,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
种子是农业科技进步的基础和重要载体,种业是提升农林竞争力的关键。刘振伟说,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如今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780人次提出修改种子法和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25件。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科研成果,培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但“一品多名”“多品一名”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草案将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
对于转基因产品,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信息。